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(四十八)

来源:晨财经时间:2022-12-16 11:51:4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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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?

问:我企业账上3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,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?答: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(九)项所称其他收入,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(一)项至第(八)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,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、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、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、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、债务重组收入、补贴收入、违约金收入、汇兑收益等。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,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要确认其他收入的规定。企业如果在注销清算时仍有应付未付款项,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,应作为处置收益并入清算所得。

某企业2018年对外投资的股权溢价,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了股本,该企业是否需要就该笔业务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?

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10] 79号)的规定,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、红利等收入,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,确定收入的实现。被投资企业将股权(票)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,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、红利收入,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。

因此,对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,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、红利收入,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。对于投资企业,由于此业务没有发生股权转让,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【来源:大庆税务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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